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第18條 法規:交通部國防部通信聯合會報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本法規已於 2025-09-24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8條 本會報議決事項,分別由有關單位依據會議紀錄及行政系統負責執行。其須呈報行政院核備或核示者,由國防、交通兩部會銜專案呈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