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0條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如召集人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指定代表人代理之。
- 第11條會議議程,由執行秘書編訂,呈召集人核定後行之。
- 第12條各項報告及議案,應由提案人於每月十五日前,連同附件或譯本,送達執行秘書查核編入議事日程,凡不屬於本會報辦法第三條規定範圍…
- 第13條如有性質重要或具有臨時性之議案不及編入議事日程者,須經召集人核定,得列入臨時動議。已編入議事日程經原提案人請求變更時,須…
- 第14條會議紀錄於整理完畢後,由執行秘書分送有關單位校閱,如有修改,應於修改處蓋章。
- 第15條議事日程之編訂,開會之紀錄,決議事項之呈報。通知與發佈,有關調查,統計及其他之準備事項,由執行秘書指派其工作人員辦理之。
- 第17條會議紀錄,由執行秘書譯成英文,分送美軍臺灣協防司令部及美軍援顧問團通信顧問。
- 第18條本會報議決事項,分別由有關單位依據會議紀錄及行政系統負責執行。其須呈報行政院核備或核示者,由國防、交通兩部會銜專案呈報。
- 第19條本會報所需事務費用,由執行秘書列具預算,經會報核定後,分由國防交通兩部負擔。
- 第20條本會報對行政院行文,由國防、交通兩部會銜呈報;其屬對有關本會報各單位之行文,得以執行秘書名義行之。
- 第21條本辦法呈奉行政院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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