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4條 法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14條 本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二十五為法定盈餘公積,並得另提特別盈餘公積。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資本總額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