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28條 法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第三章 經營管理、市場與產品之開發 第28條 為鼓勵中小企業製造高級產品、高附加價值產品或服務,開拓外銷市場,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構予以技術及行銷指導,並協助參加國外展覽,獲取市場情報,辦理聯合廣告、註冊商標、申請專利或在國外共同設置發貨倉庫。前項高級產品,高附加價值產品製造或服務計畫,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評鑑後認許者,得申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補助其產品及市場開發費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