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第19條 法規: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第二章 融資與保證 第19條 金融機構或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前三條之貸款或保證者,得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撥款參與貸款或保證;其比例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核定之。前項各有關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