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前條所稱專案性融資,係指對中小企業為辦理左列計畫所提供之融資:一、提高競爭能力之經營計畫。二、研究發展、防治污染、拓展市場計畫。三、創新產品、提升品級計畫。四、配合環境保護、都市計畫、道路或其他由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必須遷廠之計畫。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專案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