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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3條為充裕中小企業資金,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有關金融機構、信用保證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融資、保證之功能。為充裕中小企業信用保證…
- 第14條全國各銀行在其經營業務範圍內,應提高對中小企業之融資比例,並應設置中小企業輔導中心,加強服務。
- 第16條前條所稱專案性融資,係指對中小企業為辦理左列計畫所提供之融資:一、提高競爭能力之經營計畫。二、研究發展、防治污染、拓展市…
- 第17條第十五條所稱緊急性融資,係指對中小企業所提供之左列融資:一、重大經濟變故期間,產銷週轉貸款。二、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三…
- 第18條第十五條所稱配合企業轉型、調適之貸款,係指對中小企業所提供之左列貸款:一、經濟景氣衰退期間,產銷週轉貸款。二、行業轉換時…
- 第19條金融機構或信用保證機構辦理前三條之貸款或保證者,得由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撥款參與貸款或保證;其比例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核定之…
- 第20條對經營管理、財務及會計制度健全,依法繳清應納稅捐之中小企業,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金融機構、信用保證事業,優先給予融資、保證…
- 第21條中小企業因配合環境保護、都市計畫、道路或其他由政府舉辦之建設,而業務受到影響或有遷移必要者,主管機關應協助其透過金融機構…
- 第22條中小企業因天災而受重大損害時,主管機關應協調財政機關辦理稅捐減免或其他救助。
- 第23條為防止中小企業受業務往來企業倒閉之牽累而發生連鎖倒閉,主管機關得協調、輔導產業同業公會,設置或聯合設置防止中小企業連鎖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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