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符合本辦法規定調高本國籍現職基層員工之平均薪資給付水準者,得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就非因法定最低工資調整而增加支付本國籍基層員工經常性薪資金額或按日(時)計酬薪資部分,加成百分之七十五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前項法定最低工資,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依最低工資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公告實施最低工資前,依原勞動基準法公告之基本工資計算。
中小企業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 第3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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