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中小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適用本條例第三十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一、屬經營舞廳、舞場、酒家、酒吧、特種咖啡茶室之行業。二、人力派遣服務業。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或於最近三年內有欠繳已確定應納稅捐情事。四、最近三年內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處分確定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五、當年度及前一年度有變相減薪及未實質加薪之情事。中小企業無前項規定情形,應以切結書聲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