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或有限合夥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之事業。
二、最近三年未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