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6條 法規: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二章 分離會計 › 第一節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第6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等事項分別記載之;無法分別記載者,應依本準則之分離會計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