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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將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前條規定彙集後,依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已歸屬至輸配電業部門者,應再歸屬至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部門或調度業務部門。
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合理歸屬至各業務部門。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應選用合理之分攤方式歸屬各業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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