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5條 法規: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二章 分離會計 › 第一節 分離會計基本原則 第5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財務報表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均應分離至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已分離至輸配電業部門者,應依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部門及調度業務部門再行分離。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經分離後,其金額之合計數調節後應與輸配電業經營者一般財務報表之金額相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