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7條 法規: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四章 查核監督 第27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訂定分離會計作業程序手冊,記載實施本準則之具體方法;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成本分攤基礎、收入分離程序、資產分離程序、負債分離程序、內部交易之轉撥計價程序及其他相關項目。前項手冊,應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電業管制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輸配電業經營者修正施行中之手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