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經營者應訂定分離會計作業程序手冊,記載實施本準則之具體方法;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成本分攤基礎、收入分離程序、資產分離程序、負債分離程序、內部交易之轉撥計價程序及其他相關項目。
前項手冊,應於本準則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電業管制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輸配電業經營者修正施行中之手冊。
電業管制機關得要求輸配電業經營者提供各項會計憑證、帳冊及與分離會計報表有關之營運資料;輸配電業經營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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