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五章 附則

條文:
第29~30條(共 2 條)
本準則所定輸配電業經營者之各類分離會計報表格式,由電業管制機關另定之。
本準則除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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