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23條 法規: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三章 分離會計報告 第23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編製分離會計報告,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提報電業管制機關備查。辦理前項查核簽證之會計師,以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業務者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