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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5條輸配電業經營者財務報表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均應分離至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已分離至…
- 第6條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之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等事項分別記載之;無法分別…
- 第7條輸配電業經營者執行分離會計,應符合下列原則:一、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歸屬與其發生原因間應具相對應關係。二、成本、收入…
- 第8條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各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其與各業務部門間之關聯性歸為下列三類:一、可直接歸屬者:可判斷為特定業務…
- 第9條輸配電業經營者將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前條規定彙集後,依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發電業部門…
- 第10條輸配電業經營者執行前條第二款歸屬時,應依下列步驟與方法從事可間接歸屬者之動因分析及相關資料彙集:一、先分析各項可間接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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