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7條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一、將證書提供他人從事承裝業務。二、違反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處以停業處分,逾期未改善。四、申請廢止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