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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能源目
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
第8條
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 第8條
法規:
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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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就其電業設備之定期檢驗及維護結果不符第五條核定之標準者,應即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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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電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應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3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之電業設備如下:一、鍋爐及附屬設備。二、汽輪機及附屬設備。三、氣渦輪機及附屬設備。四、內…
第4條
為確保供電穩定性及電業設備之安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考量設備重要性、使用年限、事故風險及地理環境等因素,擬定電業設備更新…
第5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依本法及電業登記規則申請籌備創設或擴建之電業設備,應於依本法及電業登記規則申請電業竣工查驗程序前,擬具本…
第6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於電業設備併網運轉後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其電業設備,並詳實記載電業設備之定期檢驗及維護項目、日期、標準及結果…
第7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就其電業設備之定期檢驗及維護結果不符第五條核定之標準者,應即進行修繕;如逾一個月無法修繕完畢者,發電業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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