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 第4條 法規:電業設備檢驗維護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4條 為確保供電穩定性及電業設備之安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考量設備重要性、使用年限、事故風險及地理環境等因素,擬定電業設備更新汰換計畫,其內容至少應包括電業設備更新汰換規劃、緊急更換機制及備品數量等,本辦法施行前既設之電業設備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期限內,新設之電業設備應併同於申請電業竣工查驗時,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