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第7條 法規: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7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未完成通報:一、未依前條規定檢具事故原因調查檢討報告報請備查。二、事故原因調查檢討報告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