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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發生事故時,應即時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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