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第6條 法規:電業事故通報程序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6條 發生乙級規模以上事故者,應於該事故排除或處理完畢後三十日內檢具事故原因調查檢討報告,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電業檢具之前項事故原因調查檢討報告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格式或內容不完整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命限期補正。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影響範圍及程度,要求發生丙級規模事故者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