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4條 非公務機關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定期查核確認所保有個人資料現況,界定其納入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個人資料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