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定義如下:一、用戶數在三千戶以上之電業及公用天然氣事業。二、記名會員數達三千筆以上之加油站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