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之一,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二款,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