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非公務機關執行本計畫及處理方法所定各種個人資料保護機制、程序及措施,應保存下列紀錄:一、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紀錄。二、備份及還原測試之紀錄。三、所屬人員權限新增、變動及刪除之紀錄。四、因應事故發生所採取行為之紀錄。五、其他必要之使用紀錄、軌跡資料及證據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