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電業與公用天然氣事業及加油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5條 非公務機關為持續改善個人資料安全維護,其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組織,應定期提出評估報告,並訂定下列機制:一、檢視、修訂本計畫及處理方法與相關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二、評估報告中有違反法令情形之虞者,規劃、改善及預防措施。前項評估報告,應向非公務機關代表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員提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