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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能源目
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22條
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22條
法規:
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2條
本綱要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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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輸配電業依本綱要擬具相關事項規定後,除另有規定外,應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修正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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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輸配電業應就事故、電源不足、設備超載等事項,擬具預警、緊急處置、負載限制、事故通報、事故分析及全黑復電程序等相關因應機制…
第17條
輸配電業依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進行轉供電能後,得要求再生能源發電業出具與轉供電量相符且由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憑證…
第18條
輸配電業應將電力網供電必要資訊,即時或定期公開於資訊網頁,或提供予系統參與者。前項供電必要資訊之項目,至少應包含電力調度…
第19條
輸配電業應擬具電力調度運轉人員定期訓練及考核計畫,其執行情形應作成紀錄,至少留存五年備查。
第20條
輸配電業應擬具操作單線圖之開關設備編號原則及繪圖符號等規定。前項規定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第21條
輸配電業依本綱要擬具相關事項規定後,除另有規定外,應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前項相關事項規定,除經電業管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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