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輸配電業依本綱要擬具相關事項規定後,除另有規定外,應報請電業管制機關核定;修正時亦同。前項相關事項規定,除經電業管制機關指示檢討外,輸配電業應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並提報執行與檢討分析報告,報請電業管制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