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第16條 法規:電力調度原則綱要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16條 輸配電業應就事故、電源不足、設備超載等事項,擬具預警、緊急處置、負載限制、事故通報、事故分析及全黑復電程序等相關因應機制。輸配電業就前項事故、電源不足、設備超載等事項因應機制之執行情形,應留存相關紀錄至少五年,以供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