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第7條 法規:發電業純益認定運用及監督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7條 前條報告或佐證資料不完全或有缺漏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限期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予退回。電業管制機關就發電業所提報告內容進行抽查時,發電業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