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條 法規:發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6條 汽輪機、氣渦輪機及內燃機於下列情形之一,應具備結構上之機械強度:一、緊急停止裝置動作時之最大轉速範圍內。二、軸承或軸上可能發生之最大振動範圍內。前項設備之軸承應能穩定支撐運轉中之負載,且不得發生異常磨損、變形及過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