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9條 前二條文件或佐證資料有不全或缺漏者,電業管制機關得通知限期一個月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予退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