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3條 負擔備用供電容量義務者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八日修正發布前,已負擔一百十三年至一百十七年達成年之供電容量義務者,依原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