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備用供電容量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1條 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之備用供電容量,得向國營電業採購,採購所衍生之成本及費用,由提出採購之電業支付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