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專業機構或技師辦理能源管理法檢查業務認可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6條 專業機構或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一、不遵守中央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之管理規定。二、專業機構有歇業、停業、解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喪失執行業務能力。三、技師有撤銷或廢止執業執照、受停止業務處分、自行停止執業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喪失執行業務能力。四、不符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資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