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第6條 法規: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6條 前二條基金費用之繳交或結算經審查若有溢繳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退還售電業或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如有短繳之情形,應令其於指定期間內補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