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第5條 法規: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5條 能源用戶屬電力類者,其申請之使用數量、種類及區位,應以全國電力資源供需報告為基礎計算全國分期分區裝置容量,且不得超過申請期別該種類能源可供申請裝置容量。前項區位,以電力類能源用戶申請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輸電線路與電力網併聯點認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