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第12條 法規: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2條 能源使用說明書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得作成不予核准之處分:一、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記載之使用數量、種類、區位,不符第五條或第八條之規定。二、能源使用說明書所記載之效率,不符第七條或第九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