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能源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替代能源之研究支出。二、能源合理有效使用及節約技術、方法之研究發展支出。三、能源經濟分析及其情報資料之蒐集支出。四、能源規劃及技術等專業人員之培訓支出。五、其他有關支出。法人或個人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研究,具有實用價值者,得予獎勵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