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第9條 法規:能源用戶自置或委託技師或合格能源管理人員設置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9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參加調訓,經退訓或撤銷調訓結業證明之人員,自退訓或撤銷結業證明之日起三年內,他能源用戶不得以該人員申請辦理技師或能管員設置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