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技師及能管員,應負責執行下列業務:一、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所定節約能源之事項。二、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建立能源查核制度、訂定節約能源目標及執行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及執行之事項。三、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申報使用能源資料。四、定期檢查並改進各使用能源設備效率。五、宣導節約能源知識及舉辦有關節約能源活動。六、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之能源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