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第4條 法規: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4條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區分為定期調查及臨時調查二種:一、定期調查:重要物資應每季調查一次;固定設施應每年十二月底前調查一次。二、臨時調查:因應國防或緊急公務需要時實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