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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政府機關、職業團體、公營事業及民間業者為受調查對象,均應配合調查機關調查,並依各該主管機關之規定,協助辦理調查工作及提供各項調查統計資料。
各調查機關執行調查前,應先通知受調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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