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 第6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6條 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如因施工發生糾紛,得商請當地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