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對線路工程需用地,應事先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或占有人。但無法以書面通知或非可歸責於發電業或輸配電業之事由致不能通知時,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得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下列事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並應轉知有關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一、線路經過圖。二、預定興工及竣工期限。三、所設線路起訖點,電線電壓及支持物之類別,線路長度。四、主辦興建單位及通訊地址。前項各款經公告後,對該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視同書面之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