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 第3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3條 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對發電業或輸配電業之損失補償有爭議時,得述明事實理由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召集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及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協調處理。前項協調,得比照土地徵收相關法令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