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 第2條 法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發電業及輸配電業用地爭議準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2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發電業或輸配電業申請許可先行施工之處理期間,依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辦理;必要時,得先召集發電業或輸配電業及土地所有人或占有人協調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